2002年12月12日,締約國對『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-SOLAS』進行修正,將原第XI章『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』重新編為第XI-1章,同時增加了第XI-2章,並將『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全章程-ISPS』納入該章內容。依據第XI-2章規定,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必須安装『船舶保全警示系統-Ship Security Alert System』,使從事國際海域航行的船舶在受到威脅或攻擊時,能及時向獨立機構發出警 示。

 


SSAS的規定適用於下列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:

 ( 1)       所有客船

(2)    500 噸及以上的貨船

(3)    移動式近海鑽井裝置

考慮到船舶保全警示系統的安全性和隱蔽性,SOLAS公約和MSC海安會並不要求對船舶保全警示系統進行型式認証,但需透過船籍國主管當局依據SOLAS、MSC76、IEC645等規範對船舶保全警示系統進行的裝船檢驗。


1.滿足76屆海事安全會議之决議MSC136(76);


2.雙套電源供電,除主電源外,還應提供第二套應急備用電源;


3.駕駛室和一個以上其他位置啟動報警按鈕,並設計成可防止誤觸發,不必透過移動封條或蓋帽的方式啟動系統。 

 4.系統一旦啟動,則開始向主管當局指定的相關部門發送安全警示信息,包括公司名稱,船舶標識,船位,以及目前船舶的安全狀態,如正受到威脅或已遭受攻擊。

5.船舶安全警示信息不能被任何其他船舶接收,也不能啟動船上的任何其他警示系統。

6.在關閉和/或啟復本系统之前,應持續發送船舶安全警示。


 


(1) 航行於A3以外海域,已安装C型船舶衛星電台之船舶


     (a)可在C型船舶衛星電台安装升級加密的應用軟體及配置必要的專用設備。


     (b)安装一套自成一體之Inmarsat/GPS無線電收發兩用機,其內含動力管理單元  及備用電池,並且擁有數個外部緊急警報觸發點。


    (c)只需裝設一套個人電腦,並安装升級加密的應用軟體及配置必要的專用設備,船位資訊可透過船上之現有之DGPS系統,保全信息則可藉由船上之船舶衛星電台或無線電設備發送。


    (d)採用D+型船舶衛星電台,並配加密的應用軟體及必要的設備。


(2) 航行於A3以内海域,在没有安装C型船舶衛星電台的情况下,可採用(1)(b)∼  (d)之配置方式。